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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一初字第218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杨本玉与青岛海龙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本玉,青岛海龙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2187号原告杨本玉。委托代理人辛守玉、兰洪波,山东睿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海龙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经济开发区平古路157号。法定代表人:李德强,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典明、杨萍,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本玉与被告青岛海龙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解、被告青岛海龙房地产有限公司已全额支付原告迟延交付的违约金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本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本玉负担。审 判 员  王春光审 判 员  王 光人民陪审员  王田堂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许月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