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民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焦作鑫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河南文成置业有限公司、徐勇平、王浩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焦作鑫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河南文成置业有限公司,徐勇平,王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保字第00020号申请人焦作鑫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河南文成置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徐勇平,男。被申请人王浩,男。申请人焦作鑫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文成置业有限公司、徐勇平、王浩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于750万元价值的财产,孟州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自愿为该诉前财产保全案提供财产保全保证,自愿承担相应担保责任。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有利于案件的顺利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文成置业有限公司、徐勇平、王浩银行存款7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于75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中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王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