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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宾执字第0035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刘明伟与沈阳市曦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宾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明伟,沈阳市曦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宾执字第00359号申请执行人刘明伟,男,1963年3月17日生,满族,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沈阳市曦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明伟与被执行人沈阳市曦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沈阳市曦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产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新宾民二初字第003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勇哲审判员  沈 伟审判员  秦利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于海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