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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107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东营市万和劳务有限公司与王福礼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市万和劳务有限公司,王福礼,东营市宏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胜利油田万和石油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1076号原告:东营市万和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芳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军,山东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福礼。委托代理人:尚树林,山东龙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学林,山东龙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第三人:东营市宏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贤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海燕。第三人:胜利油田万和石油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继光,总经理。原告东营市万和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福礼、第三人东营市宏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第三人胜利油田万和石油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东营市万和劳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市万和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营市万和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东营市万和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光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邵玉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