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简阳民初字第0380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沈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简阳民初字第03808号原告:沈某某,女,197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委托代理人:徐才刚,简阳市三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男,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委托代理人:周刚,男,1976年11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沈某某经本院劝解,以为子女考虑为由,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沈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冯兰林人民陪审员 何翠英人民陪审员 陈道洪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