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简阳民初字第0380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沈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简阳民初字第03808号原告:沈某某,女,197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委托代理人:徐才刚,简阳市三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男,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委托代理人:周刚,男,1976年11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沈某某经本院劝解,以为子女考虑为由,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沈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冯兰林人民陪审员  何翠英人民陪审员  陈道洪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