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滁执字第0039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南通市常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定远县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市常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远县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滁执字第00392号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常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法定代表人:谢福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国俊,该公司副董事长。被执行人:定远县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法定代表人:陈兵,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皖民四终字第0031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定远县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990万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尹 伟代理审判员 蔡太传代理审判员 李 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