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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执字第0024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王锋与尚新江、陈晋沁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锋,尚新江,陈晋沁,刘建国,柴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马执字第00246号申请执行人王锋,男,1975年2月24日出生,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委托代理人孙明,律师委托代理人郭鸿恩,律师被执行人尚新江,地址山阳区。被执行人陈晋沁,地址沁阳市。被执行人刘建国,地址焦作市山阳区。被执行人柴小明,地址山阳区。王锋申请执行[尚新江、陈晋沁、刘建国、柴小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2日作出的(2015)马民一初字第001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锋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宏立审判员 :崔劲勋审判员 :肖凌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 刘 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