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陕执字第78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杨军杰与王亚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军杰,王亚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陕执字第788号申请执行人杨军杰,男,生于1979年5月27日,汉族,住陕县。被执行人王亚奇,男,生于1989年6月23日,汉族,住陕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军杰与被执行人王亚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对诉讼中查封的被执行人王亚奇所有的豫M258**号大众牌轿车一辆和豫MK2***号轿车一辆,进入评估程序,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王亚奇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陕民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卫鸿儒审判员 武朋军审判员 曲 鸣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徐瑞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