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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214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永康、黄茂全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永康,黄茂全,陈永河,黄爱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148号原告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燕江中路551号,组织机构代码:15818651-1。法定代表人李铭生,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庆麟。被告陈永康,男,197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黄茂全,男,196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陈永河,男,196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黄爱可,女,197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永康、黄茂全、陈永河、黄爱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告以被告已清偿欠款为由,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8元,减半收取314元,公告费500元,合计814元,由原告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陈祖军审 判 员  周 密人民陪审员  许光园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冯晓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