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宣县执字第306-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元庆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元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县执字第306-2号被执行人李元庆。现正在服刑。本院在对被执行人李元庆执行罚金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正在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3)宣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中罚金的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案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3)宣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燕人民陪审员  王博人民陪审员  郝洁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程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