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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新法民二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县支行与严忠坛、严金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县支行,严中坛,严金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新法民二初字第25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县支行。地址:新兴县。负责人蒙耀雄,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增平,男,该行客户经理,住新兴县。委托代理人侯伟健,男,该行客户经理,住新兴县。被告严中坛,男,195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被告严金福,男,196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县支行诉被告严中坛、严金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县支行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已与被告方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5.7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练洪森代理审判员  陈芝芝人民陪审员  梁祖耀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梁燕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