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中法民一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
案由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中法民一初字第18号申请人:罗某某,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2015年10月23日,罗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高等法院作出的某号离婚判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具有法律效力,并据此确认罗某某与罗某某(护照号码:)于2000年6月19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江门市缔结的婚姻关系(证号:)于2004年1月22日解除。为此,罗某某提供了本人的身份材料、结婚证、某号判决书原件、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州务卿出具的公证书、(2015)洛领认字第号认证书等材料。对于罗某某的前述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判决书原件(附中文译本)关于婚姻双方“xxluo”和“xxluo”的身份情况记载不清,解除的婚姻关系内容不明,其余材料也不足以核实某号判决的当事人与本案当事人一致。此外,罗某某也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一款第一项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在其缺席情况下作出的离婚判决,应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该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其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的规定,提供前述外国法院已经对罗某某进行合法传唤的证明文件,对前述判决的程序正当性及与罗某某的关联性等问题加以印证。据此,本院依照前述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罗某某关于承认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高等法院作出的某号离婚判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具有法律效力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罗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立辉审 判 员 李雁羽代理审判员 林瑞环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刘现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