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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兵一民终字第0022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中渝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一团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中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兵一民终字第00224号上诉人刘中渝,女,1964年出生。上诉人刘中渝不服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字第00202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刘中渝称,原审法院在对事实没有认定清楚的情况下作出裁定,请求撤销原审法院作出的(2015)金民初字第0020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中渝起诉请求原审法院判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一团恢复其职工身份,享受退休待遇,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原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金春华审判员  杨志坚审判员  张 婕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夏瑞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