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鹿民一初字第0253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张俊峰与河北春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峰,河北春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鹿民一初字第02532号原告张俊峰。被告河北春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南焦新村。法定代表人:刘江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孟丽敏,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俊峰与被告河北春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鑫公司)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武智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2010年初至2013年3月期间,在未取得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手续的情况下,在鹿泉区寺家庄镇东营西街村开发城市印象、理想城、依水华庭项目(以下简称城市印象项目),原告购买城市印象6幢1单元1501号房,共计交付被告购房款17万元。被告无任何审批手续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且无法交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一、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二、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17万元;三、案件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春鑫公司辩称,原告是从马风增手里买的二手房,其购房款并没有交给答辩人,故原告据以起诉的收据是不真实的,答辩人不应向原告退还购房款。同意合同无效。原告提交证据:1.购房合同一份。2.17万元收据一份。被告质证意见:对合同和收据上公章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该合同与收据不是答辩人真实意思表示,且该收据上明确标注是土地置换折价,恰恰证明原告没有实际交纳购房款。原告陈述购房过程为:2012年7月16日原告在石铜路依山小区售楼部买的房子,经办人刘江辉。交的现金。我也不知道收款事由为何写的土地置换折价,交的现金给的票。被告无证据提交。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16日,原告张俊峰与被告春鑫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原告购买春鑫公司开发的城市印象项目6幢1单元1501号房产一套,被告为原告出具收据一份,载明金额为17万元。被告春鑫公司未经相关政府部门审批违法开发房地产项目,致使无法交付原告房屋。本院认为,被告春鑫公司违法开发房地产项目,致使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原告提交收据证实已交付被告购房款17万元,故被告春鑫公司应当返还原告购房款17万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张俊峰与被告河北春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二、被告河北春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回原告张俊峰购房款17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850元(缓交)由被告河北春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武智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霍晓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