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执字第515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宝航建设工程(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宝航建设工程(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蓟执字第5152号申请执行人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新园大道16号。法定代表人王跃林,董事长。被执行人宝航建设工程(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县上仓酒业及绿色食品加工区。法定代表人方元平,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宝航建设工程(天津)有限公司(2015)蓟民初字第2512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因经营不善亏损,资不抵债,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所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本金162146元、违约金8107.30元,受理费1853元,短期无力偿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蓟民初字第251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栋审 判 员 吴振国代理审判员 张 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杨景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