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执字第121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孙楠楠与周光亮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楠楠,周广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九执字第1219号申请执行人孙楠楠,女,198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吉林省九台市。被执行人周广亮,地址九台市。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立案执行孙楠楠与周广亮继承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九民初字第2277号法院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周广亮应支付申请人孙楠楠案款15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九民初字第227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景东代理审判员 李 刚代理审判员 祝希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钱 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