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杏民初字第0314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山西中信万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山西同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中信万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山西同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杏民初字第03143号原告山西中信万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并州北路35号金港国际商务中心A座15层。法定代表人曹刚,经理。委托代理人那海景,山西恒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同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府西街92号6层601号。法定代表人郑建军,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海林,山西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山西中信万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同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中信万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山西中信万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中信万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山西中信万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燕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苗林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