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施刑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夏某某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施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施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施刑初字第132号被告人夏某某,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5年2月28日经施甸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3月29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辩护人牛作诗,云南单旭律师事务所律师。施甸县人民检察院以施检公诉刑诉[2015]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某犯行贿罪,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8日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施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爱华、杨春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某某及其辩护人牛作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夏某某于2012年至2014年期间,在承揽施甸县第二完全中学校建工程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四次送给施甸县第二完全中学校长王某某(另案处理)共计人民币18万元。具体犯罪事实为:2012年底的一天,被告人夏某某知道王某某兄弟颜某某购买车辆资金不足,为感谢王某某在其承建施甸二中校建工程期间的帮助、照顾,在其位于施甸二中工地项目部主动送给王某某现金人民币5万元;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夏某某为感谢王某某在其承建施甸二中校建工程期间的帮助、照顾,在其位于施甸二中工地项目部主动送给王某某现金人民币10万元;2013年9月17日(即中秋节前的两天晚上),被告人夏某某为感谢王某某在其承建施甸二中校建工程期间的帮助、照顾,到王某某家中主动送给王某某现金人民币2万元;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夏某某为感谢王某某在其承建施甸二中校建工程期间的帮助、照顾,在其位于施甸二中工地项目部门口主动送给王某某现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夏某某在承揽施甸二中校建工程和拨付工程款过程中为获取竞争性优势,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送给施甸二中校长王某某现金18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作辩解。辩护人牛作诗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夏某某的行为构成行贿罪成立,但认为,首先起诉指控“夏某某于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在施甸二中工地项目部送给王某某现金10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理由是:从证据上看只有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且在送钱的过程中夏某某未明确告知王某某送给其10万元钱,而王某某也没有见到、用到这笔钱,虽然王某某在纪委对其进行调查时认可收受10万元钱的事实,但对此王某某说是其目的是为了尽快解决此案;其次起诉指控夏某某于2012年底前送给王某某5万元现金这一次属于王某某向夏某某索贿,这在王某某的供述中也能反映出来;此外,被告人夏某某属于初次犯罪,且犯罪也是出于其在承建工程的过程中资金垫付太大导致难以承担利息和支付工人工资,才被迫行贿,请结合夏某某能够坦白认罪等情况,对被告人夏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夏某某系保山市杏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项目经理,2012年至2014年夏某某承建施甸县第二完全中学校安工程教学综合楼建设,在此过程中,其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四次送给施甸县第二完全中学校长王某某(另案处理)现金共计人民币18万元。其中:2012年10月,王某某到施甸县第二完全中学夏某某的项目部和被告人夏某某讲了其弟弟颜某某购买自卸货车资金不足的情况,被告人夏某某听后当即送给了王某某人民币5万元。2013年2月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夏某某为了能得到施甸二中即将招标的学生宿舍楼、食堂项目工程的建设,在其项目部把装有10万元人民币的黑色方便袋放置于王某某驾驶的车辆后备厢里,送给王某某。2013年9月17日,被告人夏某某为感谢王某某在其承建施甸二中校建工程期间的帮助、照顾,到施甸县王某某家中主动送给王某某现金人民币2万元。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夏某某为感谢王某某在其承建施甸二中校建工程期间的帮助、照顾,在其位于施甸二中工地项目部门口主动送给王某某现金人民币1万元。上述事实,经法庭举证、质证,有如下证据证实:(一)书证:1、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夏某某出生于1969年10月1日,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且在辖区内无违法犯罪记录。2、保山市杏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李寿昌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机构类型为企业法人,夏某某系该公司项目经理且具有二级建造师执业证书。3、施甸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2013年9月施甸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标的施甸县第二完全中学学生宿舍楼建设项目委托夏某某承建,该公司负责收取夏某某项目管理费,盈亏由夏某某负责。4、施甸县教育局和施甸县人民政府出具的任免职务文件、《证明》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证实王某某于2010年8月至2012年8月任施甸县太平中学校长,2012年9月至案发前任施甸县第二完全中学校长。王某某系事业法人的法人代表,属于国家工作人员。5、到案经过,证实该案由施甸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在工作中发现,并于2015年2月27日进行初查,2月28日立案,在立案侦查期间,夏某某如实交代了其多次向施甸二中校长王某某贿赂共计18万元的犯罪事实。同年2月27日对被告人夏某某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3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6、施甸县第二完全中学出具的校建工程资料、保山市杏花建筑公司关于夏某某工程及工程款档案(现金日记账、中国建设银行转账支票及电子汇划收款回单、施甸县第二完全中学工程款往来情况),证实被告人夏某某于2010年至2014年间承建施甸二中校建工程的相关工程的情况及其收到校建工程款进度情况。7、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施甸支行银行卡明细账、施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取款记录,证实2013年1月30日,夏某某在建行施甸支行现金支取人民币20万元;2013年9月17日23时13分,夏某某在水长分社取款人民币2万元。(二)证人证言:1、王某某证实在其担任施甸二中校长期间,由于他帮夏某某协调解决了一些工程欠款,还同意让夏某某做了施甸二中学生宿舍楼的工程,所以夏某某分四次主动送给他18万元钱。其中:2012年底些,他兄弟颜某某想买辆双桥货车,要付30多万元的购车款,当时钱不够,让他帮找点。在付车款的三四天前,他就逛到二中夏某某的工地,他就跟夏某某说起此事,之后夏某某就拿了5万元人民币(百元面值,共5沓)用一个黑色的方便袋裹着拿出来主动递给他;2013年中秋节的前两天晚上11时许,夏某某一人来到他在水长七0七的家中找他闲,并带得云南印象香烟、一盒水井坊酒和一盒月饼来,夏某某走后他发现装烟的袋子里面还装着2沓百元面值的现金2万元;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傍晚,夏某某在施甸二中他的项目部门口路上送了给他两条黑印象烟和一盒水井坊酒,另外还递了给他一个里面装有1沓百元面值现金的1万元的牛皮信封;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夏某某打电话让他去项目部一趟,天刚黑他从外面回来到夏某某的项目部,当时夏某某跟他说:王校长,感谢你帮忙协调了南、北教学楼的工程款,听说学校又要盖学生宿舍楼了,能不能关照一下?他跟夏某某说,这个工程有点大,要通过公开招标,还是要凭实力呢,他说了也可能不算,你来投就是了。闲了一下以后,夏某某又跟他说:快过年了,给他拜个年,并提得一些酒、烟和一捆用黑色方便袋装着的东西(他看着东西是用黑色方便袋装着,四四方方的,差不多有1条烟那么大,估着就有10万元左右)放到他开着的华泰圣达菲车的后备箱里面。但这些东西他一直没有打开看,也不知道夏某某送了些什么,可能是洗车或者酒醉的时候弄丢了。2、颜某某证实2012年10月他和赵洪育合伙以37万余元购买了一辆双桥货车,他出资了20万,当时买车的钱不够,他就找哥哥王某某帮忙,后王某某拿给他5万元现金,他不清楚这5万元钱的来历。此外,2013年中秋节过后,他听王某某说夏某某带着烟酒物品来家里闲,在物品里面放着些钱,具体多少他记不得了。3、丁某某证实施甸县二中的学生宿舍楼和餐厅工程是他们施甸县建筑公司中的标,王某某、夏某某、余德文都和他说给夏某某、余德文来做,他就安排夏某某做施甸二中的宿舍楼工程,余德文做餐厅工程。4、杨某某证实他平时帮颜某某开双桥车,车是2013年过年前后买的,车主是颜某某。5、马某某证实夏某某以她们保山杏花建筑公司的名义去投过施甸二中文昌楼、南北教学楼等工程的标,也中标的。但2013年夏某某去投施甸二中学生宿舍楼没有中标,是施甸建筑公司中标后交给夏某某做。(三)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及同步录音录像。被告人夏某某供述了为了感谢王某某在校建工程中对他的关照,先后四次主动送钱给王某某共计现金人民币18万元钱。具体为:2012年底的一天,王某某在他工地项目部跟他谈起其兄弟颜某某买一辆双桥车钱不够,他听了以后,心里面就想着要跟王某某处好关系,在工程建设方面能得到关照,于是他在工地的宿舍保险柜中拿了5万元现金递给王某某,王某某客气了一下也就收下了;2013年春节前三四天,为了感谢王某某为其承建的施甸二中南、北教学楼协调争取来100万元工程款,同时也为了争取承建施甸二中准备建盖的两栋学生宿舍楼工程,他准备了10万元现金、两条云南黑印象香烟、1盒水井坊酒在其施甸二中的项目部主动送给了王某某,当时他把钱放在一个黑色方便袋里面,放在王某某车的后备箱;2013年中秋节的前两天晚上,为了感谢王某某对他的关照,他到水长七0七王某某的家中送给王某某2万元钱、两条云南印象香烟、一盒水井坊酒和一盒月饼。2万元钱是他在水长信用社取款机取的,和烟装在一起;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天刚黑,他在施甸二中项目部门口路上送了给王某某1万元人民币,钱装在一个牛皮纸信封里面,另外还有两条黑印象烟和一盒水井坊酒。当时他把钱和烟酒放在王某某车子后排座位上。他送钱给王某某的主要原因有:一是施甸二中欠他340多万元的工程欠款,导致他的资金压力大,但王某某刚任校长不久就协调得100万元工程资金拨给他,他觉得王某某社交能力很强,所以就想着送钱给王某某,让王某某帮他多想想办法,尽快把工程欠款拨给他。二是施甸二中还准备盖学生宿舍楼和学生食堂工程,他也想来做这个工程。侦查机关在讯问夏某某时没有对其有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本案不存在非法证据排除的情形。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夏某某及其辩护人未提出实质性的异议。本院认为,本案的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所证明的事实与本案的事实相关联,对本案犯罪事实的认定具有证明作用,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在承建施甸县第二完全中学校建工程的过程中,为了获取竞争性优势,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送给施甸县第二完全中学校长王某某现金人民币共计18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提出“夏某某于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在施甸二中工地项目部送给王某某现金10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观点,本院认为在王某某书写的“主动交代材料”和多次供述中均供认了收受夏某某10万元钱的事实,并且夏某某也指证了该次行贿的事实,故辩护人的该辩护观点不成立。其余辩护意见部分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夏某某归案以后,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为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风气,惩治腐败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夏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段朝翠审 判 员 卯明涛人民陪审员 杨朝珠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段国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