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钟执恢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黄绍旺、钟荣富等与赖庆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绍旺,钟荣富,谢绍坚,许燕芬,赖庆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钟执恢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黄绍旺。申请执行人钟荣富。申请执行人谢绍坚。申请执行人许燕芬。被执行人赖庆文。黄绍旺等人申请执行赖庆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钟民初字第10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绍旺等人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的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经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钟民初字第10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海祥审 判 员  邓有光代理审判员  廖保书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胡景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