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钟执恢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黄绍旺、钟荣富等与赖庆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绍旺,钟荣富,谢绍坚,许燕芬,赖庆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钟执恢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黄绍旺。申请执行人钟荣富。申请执行人谢绍坚。申请执行人许燕芬。被执行人赖庆文。黄绍旺等人申请执行赖庆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钟民初字第10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绍旺等人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的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经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钟民初字第10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海祥审 判 员 邓有光代理审判员 廖保书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胡景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