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民小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常志威与原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志威,原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小字第275号原告常志威,男,汉族,务农。委托代理人周飞,辉县市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原菲,女,汉族。原告常志威诉被告原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8日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志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许 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李国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