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1819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赵永伏与王宏坤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伏,王宏坤,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8191号原告赵永伏,男,1966年7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魏伟。被告王宏坤,男,1988年2月23日出生。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大街28号楼10层901-06。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永伏与被告王宏坤、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永伏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永伏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永伏撤回起诉。审判员 罗建忠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米 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