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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1819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赵永伏与王宏坤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伏,王宏坤,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8191号原告赵永伏,男,1966年7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魏伟。被告王宏坤,男,1988年2月23日出生。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大街28号楼10层901-06。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永伏与被告王宏坤、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永伏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永伏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永伏撤回起诉。审判员  罗建忠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米 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