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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中民辖终字第0022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江苏省古顺河酒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周法龙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法龙,江苏省古顺河酒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民辖终字第002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法龙,职业不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省古顺河酒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顺河镇集镇淮茭路南侧。法定代表人纪未明,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周法龙与被上诉人江苏省古顺河酒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2015)淮法民初字第2174-1号民事裁定。上诉人周法龙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类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该案合同履行地在淮安区,故法院具有管辖权,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周法龙对本案管辖提出的异议。上诉人周法龙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民诉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公民住所地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在江阴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该案移送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江苏省古顺河酒业发展有限公司未作书面答辩。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被上诉人属于接受货币一方,而被上诉人所在地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内,原审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要求将该案移送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赵骏飞审判长 钱明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鲍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