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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陈民初字第0196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李小龙与王文利、王东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龙,王文利,王东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陈民初字第01966号原告李小龙,男,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雷文川,陕西新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文利,男,汉族,农民。被告王东平,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龙诉被告王文利、王东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小龙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小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4元,减半收取242元,由原告李小龙负担。审判员  马高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朱春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