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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威执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陈永军申请执行威宁县二塘福利铁业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永军,威宁县二塘福利铁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威执字第602号申请执行人:陈永军,男,汉族。被执行人:威宁县二塘福利铁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耿五香于2015年7月22日依据生效的威劳人仲字(2014)68-113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威宁县二塘福利铁业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2956万元,执行费394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其厂区有炼铁生产机械设备及厂房等财产,现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在评估拍卖期间。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黔威执字第602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祖   章   迅审判员 禄      轶审判员 李明国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李   翼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