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知民初字第168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永涛与深圳市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知民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涛,深圳市某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知民初字第1682号原告:王永涛,男,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北省XX市XXX道XX小区X条*号。被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涛诉被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涛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的��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依法向其退还人民币25元。(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黄 莹人民陪审员 郭大元人民陪审员 景 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薛嘉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