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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执字第0265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孙保才与淮安市安达纺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保才,淮安市安达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02658号申请执行人孙保才。被执行人淮安市安达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古寨乡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嵇浩,该公司总经理。孙保才与淮安市安达纺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2015)淮徐民初字第000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决书,被执行人淮安市安达纺织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孙保才20302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的厂房、设备现正处于拍卖中,待变现后参与分配,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淮徐民初字第0008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邵海州审判员  吴 波审判员  张 颖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李 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