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阳执字第00449-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徐文建与湖北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文建,湖北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郧阳执字第00449-1号申请执行人徐文建,196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湖北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庆春,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徐文建与被执行人湖北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徐文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十堰中民三终字第003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11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湖北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69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十堰中民三终字第00307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言厚审判员 李 泽审判员 贺兴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李 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