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登民一初字第263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郑州顺鑫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河南派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顺鑫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河南派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一初字第2634号原告郑州顺鑫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南阳新村街道办事处小孟砦村17号。法定代表人陈文刚,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志强,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派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考县产业聚集区(迎宾大道西侧)。法定代表人闫兆虎,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绎骁,男,1984年10月25日出生,系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郑州顺鑫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派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州顺鑫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州顺鑫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州顺鑫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郑州顺鑫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于 勇人民陪审员 刘镇华人民陪审员 吴大玲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王盼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