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桐民初字第309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钱某甲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甲,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桐民初字第3096号原告:钱某甲。被告:沈某。原告钱某甲诉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永华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某甲、被告沈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钱某甲诉称: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教育。被告沈某辩称夫妻感情尚可,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相恋,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儿子钱某乙。婚初感情尚可,后常为琐事发生矛盾。夫妻有部分共同财产及银行贷款。以上事实由结婚证、户口薄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为证。本院认为,夫妻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并育有一子,婚初感情亦可。原告要求离婚,但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其离婚诉请,本院不予准许。只要双方互谅互让,以家庭利益特别是子女利益为重,夫妻和好仍有希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钱某甲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审判员 李永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黄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