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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194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金克燕与张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克燕,张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948号原告:金克燕,女,198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张露,男,198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克燕与被告张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克燕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露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克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克燕撤回对被告张露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金克燕负担。审判员  吴庆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王静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