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194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金克燕与张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克燕,张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948号原告:金克燕,女,198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张露,男,198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克燕与被告张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克燕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露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克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克燕撤回对被告张露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金克燕负担。审判员 吴庆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王静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