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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159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陈红卫与王德胜、陈俊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扶民初字第1597号原告陈红卫,男,汉族,1973年1月10日生。委托代理人何景涛,扶沟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德胜,男,汉族,1970年2月6日生。被告陈俊营,男,汉族,1970年11月2日生。陈红卫诉王德胜、陈俊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陈红卫委托代理人何景涛到庭参加诉讼,王德胜、陈俊营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红卫诉称,2015年1月18日王德胜借陈红卫18000元,承诺短期还款。后来陈红卫向王德胜催款时,王德胜以没钱为由未偿还,并于同年4月9日书面承诺2015年4月15日前偿还8000元,同年4月30日前还款10000元,并由陈俊营进行担保。但至今王德胜、陈俊营仍未还款,现诉至法院要求王德胜偿还我借款,陈俊营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王德胜、陈俊营未到庭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8日王德胜向陈红卫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陈红卫现金壹万捌仟元正。(18000元正),2015年元18号,王德胜”。该款项王德胜至今未偿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陈红卫书面对陈俊营提出撤诉。以上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借据一份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受法律保护,被告王德胜欠原告陈红卫18000元,并向其出具借据一份,被告王德胜应对此笔借款承担偿还义务。故原告陈红卫要求被告王德胜还款18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审理过程中原告陈红卫书面申请对被告陈俊营撤诉,是当事人正当处置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确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德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红卫借款18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元由被告王德胜承担。(先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顾孝勇陪审员  任 玲陪审员  王文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张凯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