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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谷民初字第161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甘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武家河信用社与卢跟录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武家河信用社,卢跟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谷民初字第1612号原告甘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武家河信用社。法定代表人曲强,该社主任。住址:甘谷县武家河乡武家河村。被告卢跟录,男,生于1975年4月11日,汉族,甘谷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甘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武家河信用社诉被告卢跟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甘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武家河信用社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汪国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王亚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