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民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牛西力与王保春、王兰东特殊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西力,王保春,王兰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冀民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牛西力。被执行人王保春。被执行人王兰东,系王保春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冀州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作出的(2014)冀民二初字第1225号民事判决书,即牛西力申请执行王保春、王兰东(2015)冀民执字第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0一四年十月十七(2014)冀民二初字第1230号民事判决书,即刘国丽申请执行王保春、王兰东(2015)冀民执字第2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两案依法合并执行,并下达了各类法律文书,且对被执行人王保春、王兰东在冀州市温泉小区3号楼1单元202室及储间及车库的房产进行了查封、评估、拍卖,评估价为544669元,现已流拍,两案申请执行人同意以评估价进行以物抵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将被执行人王保春、王兰东所有的位于冀州市温泉小区3号楼1单元202室及储间及车库的的房产按评估价格544669元交付申请执行人牛西力、刘国丽,以抵偿王保春、王兰东应给付刘国丽、牛西力的欠款各20万及利息(抵债清单详见附页)。2、申请执行人牛西力、刘国丽可持本裁定书带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增辉审判员 张 民审判员 刘长岗二0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殷广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