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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呼刑执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初祥义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初祥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呼刑执字第628号罪犯初祥义,男,满族,小学文化,判刑前无职业,捕前暂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现在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1日作出(2010)满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初祥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9年9月10日起至2019年9月9日止),并处罚金五千元(已缴纳两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3月1日交付执行。2010年3月6日投送扎兰屯监狱服刑。执行期间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5日作出(2011)呼刑执字第403号刑事裁定;于2013年10月18日作出(2013)呼刑执字第33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初祥义分别减刑7个月、1年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累计减刑2年4个月(刑期自2009年9月10日起至2017年5月9日止)。截止2015年12月8日,剩余刑期一年五个月一天。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我院于2015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明政担任审判长,由审判员陈伟、包立红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4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罪犯初祥义在2013-2015年度服刑改造期间的具体表现,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初祥义在2013-2015年度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无违纪行为,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13-2015年度共获狱政记功奖励五次、获2013年度、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自治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以上有监管干警证言、同监犯人证言,“三课”教育成绩单、罪犯计分考核积分统计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奖(扣)分审批表、自治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2013-2014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贫困证明、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等在卷佐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初祥义在2013-2015年度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劳动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初祥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2009年9月10日起至2015年12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明政审 判 员  陈 伟代理审判员  蒋忠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吴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