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商外终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与江阴市万丰工贸有限公司、缪洪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阴市万丰工贸有限公司,缪洪进,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彭国方,曹文龙,孔新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商外终字第000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阴市万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月城镇西湖村。法定代表人:杨晓芸。上诉人(原审被告):缪洪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人民中路*号。法定代表人:何晓明,该支行行长。原审被告:彭国方。原审被告:曹文龙。原审被告:孔新丰。上诉人江阴市万丰工贸有限公司、缪洪进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原审被告彭国方、曹文龙、孔新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锡商外初字第00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5年9月16日,一审法院向江阴市万丰工贸有限公司、缪洪进发出催缴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逾期不交纳,本案将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述规定期限届满,江阴市万丰工贸有限公司、缪洪进仍未交纳上诉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江阴市万丰工贸有限公司、缪洪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天红代理审判员 鲍颖焱代理审判员 刘 燕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