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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83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李松与莫丹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松,莫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834号申请执行人:李松,被执行人:莫丹,本院在执行李松申请执行莫丹关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已执行回款9502元,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5年5月8日作出的(2014)南民初(一)字第28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重新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并应同时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 涛审判员 卢春发审判员 秦宏黔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朱亮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