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寿执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寿光惠利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善波、张善勇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寿光惠利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张善波,张善勇,张青春,李雪荣,张清治,张德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寿执字第73号申请人寿光惠利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寿光市正阳路以西弥河街向北200米处。法定代表人苏迎章,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善波。被执行人张善勇。被执行人张青春。被执行人李雪荣。被执行人张清治。被执行人张德亨。申请人寿光惠利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善波、张善勇、张青春、李雪荣、张清治、张德亨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寿光惠利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寿商初字82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奎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王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