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咸秦民初字第0136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陕西启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陕西启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咸秦民初字第01360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被告陕西启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65号第6幢1单元1101室。法定代表人郝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审查,因被告住所地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故该案应由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多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文 娟代理审��员李龙人民陪审员  蔚凤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郭美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