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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执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张旭与郜建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旭,郜建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执字第244号申请执行人张旭,男,汉族,1964年7月出生,住巴里坤县。被执行人郜建财,男,汉族,1971年3月出生,住哈密市。申请执行人张旭与被执行人郜建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巴民二初字第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郜建财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旭3448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张旭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郜建财自动履行案件款6000元,下余案件款分期分批履行,申请执行人张旭表示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九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巴民二初字第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丹           乃审判员 刘           虎审判员 木汉·阿合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龙           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