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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礼民初字第0112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某同居析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礼民初字第01128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贺攀婷,礼泉县药王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某同居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张党库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 张 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