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礼民初字第0112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某同居析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礼民初字第01128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贺攀婷,礼泉县药王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某同居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张党库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 张 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