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宝执字第0062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静申请执行谷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静,谷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00626号申请执行人周静,女,汉族,1984年12月20日出生,大专文化,陕西省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延安市人民医院家属院。被执行人谷格,女,汉族,1984年1月5日出生,大专文化,陕西省志丹县人,住延安市宝塔区延安市人民医院旁。周静申请执行谷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非诉人民调解委员会延宝区非人调字(2015)022号民事调解协议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谷格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周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多次寻找被执行人谷格下落不明,经本院三查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查证被执行人谷格经常不上班也无工资收入,申请执行人周静也提供不来被执行人谷格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15年11月26日与申请执行人周静谈话后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非诉人民调解委员会延宝区非人调字(2015)022号民事调解协议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周静如发现被执行人谷格或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成龙审判员  贾虎平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焦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