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一初字第0243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丁正虎与徐正连、安徽天铝椰棕纤维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正虎,徐正连,安徽天铝椰棕纤维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02434号原告:丁正虎,退休干部。委托代理人:刘家东,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陶宏娟,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徐正连,经商。被告:安徽天铝椰棕纤维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万寿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金槽,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正虎与被告徐正连、安徽天铝椰棕纤维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丁正虎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正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正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100元,由原告丁正虎负担。审 判 长 董春慧代理审判员 解明星人民陪审员 郑训朝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红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