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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三初字第199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钟雄遵与王鸣放、韩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雄遵,王鸣放,韩展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三初字第1997号原告钟雄遵,男,汉族,1969年5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郑文军、蒋永鼎,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鸣放,男,汉族,1957年12月7日出生。被告韩展,男,汉族,1969年6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钟雄遵诉被告王鸣放、韩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雄遵申请撤回对被告王鸣放、韩展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雄遵撤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钟雄遵负担。审 判 长  李 莉人民陪审员  张继红人民陪审员  贾荣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马丽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