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三初字第199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钟雄遵与王鸣放、韩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雄遵,王鸣放,韩展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三初字第1997号原告钟雄遵,男,汉族,1969年5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郑文军、蒋永鼎,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鸣放,男,汉族,1957年12月7日出生。被告韩展,男,汉族,1969年6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钟雄遵诉被告王鸣放、韩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雄遵申请撤回对被告王鸣放、韩展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雄遵撤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钟雄遵负担。审 判 长 李 莉人民陪审员 张继红人民陪审员 贾荣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马丽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