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城民初字第281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侣平晶、楚善秋与辽宁鞍矿建筑总公司骏龙·创意广场、辽宁鞍矿建筑总公司山东分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侣平晶,楚善秋,辽宁鞍矿建筑总公司骏龙·创意广场,辽宁鞍矿建筑总公司山东分公司,常小梅,辽宁鞍矿建筑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城民初字第2812号原告:侣平晶。委托代理人:徐凯,山东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楚善秋。委托代理人:徐凯,山东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鞍矿建筑总公司骏龙·创意广场项目部,地址:莱芜市骏龙广场项目部。被告:辽宁鞍矿建筑总公司山东分公司,营业场所:莱芜市钢城区艾山街道办事处清泥沟村。负责人:杨伟华,系总经理。被告:常小梅。被告:辽宁鞍矿建筑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科技路26号。法定代表人:张成,系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侣平晶、楚善秋与被告辽宁鞍矿建筑总公司骏龙·创意广场项目部、辽宁鞍矿建筑总公司山东分公司、常小梅、辽宁鞍矿建筑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常小梅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常小梅送达地址,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侣平晶、楚善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回原告侣平晶、楚善秋。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刘辉相关法律法规条文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存在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莱城民初字第2812号原告:侣平晶,女,199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芜市莱城区三家子烧烤店,身份证号码:230404199011190227。委托代理人:徐凯,山东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楚善秋,男,198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芜市莱城区三家子烧烤店,身份证号码:230404198310060516。委托代理人:徐凯,山东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鞍矿建筑总公司骏龙·创意广场项目部,地址:莱芜市骏龙广场项目部。被告:辽宁鞍矿建筑总公司山东分公司,营业场所:莱芜市钢城区艾山街道办事处清泥沟村。负责人:杨伟华,系总经理。被告:常小梅,女,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现住莱芜市莱城区。被告:辽宁鞍矿建筑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科技路26号。法定代表人:张成,系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侣平晶、楚善秋与被告辽宁鞍矿建筑总公司骏龙·创意广场项目部、辽宁鞍矿建筑总公司山东分公司、常小梅、辽宁鞍矿建筑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常小梅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常小梅送达地址,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侣平晶、楚善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回原告侣平晶、楚善秋。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刘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刘辉相关法律法规条文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存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