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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一初字第0071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与大唐淮南洛河发电厂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大唐淮南洛河发电厂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初字第00719号原告: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张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常合兵,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侯洪玉,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唐淮南洛河发电厂,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法定代表人:肖学好,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宁武,该厂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余川,该厂计划营销部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诉被告大唐淮南洛河发电厂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666元,减半收取9333元,由原告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负担。审 判 员  马金花审 判 员  岳文莲人民陪审员  常文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贺文波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予或者不准予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