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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故执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故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袁庄潘华诊所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故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袁庄潘华诊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故执字第454号申请执行人:故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袁庄潘华诊所。负责人:闫立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故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袁庄潘华诊所为执行一案中,现因故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2015)故执字第4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路 广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于少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