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尖民一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才毛吉与索南开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尖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尖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才毛吉,索南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尖民一初字第151号原告才毛吉,女,藏族,现住尖扎县当顺乡。被告索南开,男,藏族,现住尖扎县尖扎滩乡。本院在审理原告才毛吉诉被告索南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才毛吉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才毛吉已与被告索南开就还款事宜双方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才毛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依法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才毛吉承担。审判员 宋 萍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马国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