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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尖民一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才毛吉与索南开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尖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尖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才毛吉,索南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尖民一初字第151号原告才毛吉,女,藏族,现住尖扎县当顺乡。被告索南开,男,藏族,现住尖扎县尖扎滩乡。本院在审理原告才毛吉诉被告索南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才毛吉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才毛吉已与被告索南开就还款事宜双方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才毛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依法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才毛吉承担。审判员 宋 萍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马国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