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128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张传亮与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传亮,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1287号原告张传亮,男,196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袁凤、刘双,北京市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传亮与被告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传亮于2015年12月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传亮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传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4元,减半收取627元,由原告张传亮负担。审判员 张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李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