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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胜执字第68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罗英宏与唐继红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丽,罗英宏,唐继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胜执字第687号申请执行人廖丽,女,汉族,生于1966年9月19日。被执行人罗英宏,男,汉族,生于1959年5月26日。被执行人唐继红,女,汉族,生于1960年6月27日。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5)武胜民初字第21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10万元及利息,已执行标的0元。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对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5)武胜民初字第214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条件时,可持本裁定及原法律文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畅胜审判员  左松涛审判员  詹金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龚文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