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灞民初字第0343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西安市灞科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朱栎蕙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灞科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栎蕙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灞民初字第03430号原告西安市灞科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小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琨,女,198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科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住该公司。被告朱栎蕙,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杜江辉,陕西伯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西安市灞科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栎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已依法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与本院2015年11月26日受理的(2015)灞民初字第03427号朱栎蕙诉西安市灞科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属于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份仲裁裁决书不服提起的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案与(2015)灞民初字第03427号朱栎蕙诉西安市灞科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应当并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爱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孙 涛 来源:百度搜索“”